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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法院网讯(刘万春)近日,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诈骗案,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: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给被害人熊某人民币120526.35元;退赔给被害人胡某人民币80351元;退赔给被害人叶某人民币10998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害人胡某、叶某、朱某等人是宜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,在袁州区经营该车行,被害人熊某是该车行的业务员。

  2020年8月下旬,被告人卢某到该车行向朱某、胡某等股东推广名为“某某国际联盟”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平台,称若车行与该平台合作,购买车辆的客户只需付首付款,用于在平台上购买“积分”“余额”,“积分”每天以千分之二的比例增值,“积分”增值兑换的“余额”可以在平台上购买车辆,也可以将“余额”卖给需要购买平台上商品的人套现,车辆尾款由平台的“积分”增值套现来偿还。为了让胡某等股东及业务员熊某从其手上购买“余额”“积分”,被告人卢某谎称“余额”可在平台购买包括车辆、手表、金条等商品,且平台的幕后老板是某表业公司的老总,其用金库作保证,若用户的“余额”卖不出去,由其以现金回收。

  2020年8月24日,车行业务员熊某因要为其儿子购买车辆,遂通过银行卡转账150000元到被告人卢某的银行账户内,用于在该平台购买积分,欲通过上述“积分增值”的方式购买车辆,被告人卢某收到上述钱款后,将“余额”“积分”分配给了被害人熊某。

  2020年9月初,被害人胡某、叶某、朱某等股东与被告人卢某达成了口头合作协议(书面合作协议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)。双方约定,由胡某等原股东以车行的固定资产出资,提供场地,享有51%的股权,被告人卢某负责提供融资、提车渠道、客户群体运营等,享有49%的股权。双方还约定由车行原股东按比例出资购买平台的“余额”“积分”,用于车行使用平台“积分”增值的新模式开展销售车辆业务。

  同年9月7日,被害人胡某遂通过银行卡转账100000元到卢某的银行账户内,被害人叶某通过手机支付宝从其银行卡转账19998元到卢某的支付宝账户内,被害人朱某通过手机支付宝从其银行卡转账1万元到卢某的支付宝账户内,用于购买该平台的“余额”“积分”。卢某收到上述钱款后,将“余额”“积分”分配给了上述三被害人。

  2020年11月份,待“积分”增值后,四被害人试图在该平台商城上购买商品时发现并不能购买,遂询问被告人卢某,卢某以该平台尚在寻找商家合作、等待商家入驻等理由,欺骗各被害人。

  2020年9月15日,被害人夏某来到该车行欲购买车辆,熊某向其介绍了该车行与“某某国际联盟”的合作模式,客户只需交首付即可购置一辆车,在征得卢某的同意后,车行股东邹某妻子刘某使用POS机收取了夏某刷信用卡支付的46987.2元后,立即将其中40000元转给了被告人卢某购买平台“积分”。过了正常提车周期后,被害人夏某多次找被告人卢某要求提车,卢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,夏某最后提出退款,卢某未予理睬,也没有寻找提车渠道。

  2021年年初,该平台被关闭,被告人卢某携款逃匿,被害人夏某于2021年5月15日报案,侦查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,尔后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。

  综上,被告人卢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19998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卢某主动退赔40000元给被害人夏某,取得其谅解。

  另查明,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卢某亲属退赔给被害人熊某人民币29473.65元,退赔给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9649元,退赔给被害人叶某人民币9000元,退赔给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1000元,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他人钱财,金额共计319998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案发后,被告人卢某退赔了被害人夏某的全部经济损失,取得其谅解;被告人卢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熊某、胡某、叶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及被害人朱某的全部经济损失,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,适当减少刑罚量;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可以从轻处罚,适当减少刑罚量。被告人卢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退赔给被害人。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,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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